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能否向用人单位另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上海市)
上海市
精简回答
结合上海地区近年的案例,上海地区的大部分裁判机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所主张的伤残系因工伤导致,在已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职业病病人不可兼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比如:
在个别案件中,裁判机构会酌情支持部分赔偿款项,比如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比如:
地方政策法规
无
地方案例
【裁判观点摘要】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因身体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本案中,刘俊杰因患职业病构成十级伤残,致使其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伤害,故刘俊杰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另外,刘俊杰为本次诉讼花费了律师费,该项损失亦可得到适当赔偿。至于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刘俊杰已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又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不符合民事损害赔偿填补性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刘俊杰诉请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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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确定优希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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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刘俊杰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其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刘俊杰所主张的伤残系因工伤导致,在已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现又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刘俊杰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2021)沪02民终12477号
【裁判观点摘要】本院认为,童住荣上诉认为其耳聋系因工作原因造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童住荣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故童住荣一审诉请中要求敬捷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并无不当。
(2017)沪0151民初507号
【裁判观点摘要】本院认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按工伤待遇的相关标准予以给付,现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关工伤待遇,故原告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差额373048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原告曾向原上海市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仲裁、起诉,均被驳回,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80000元,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与本案一致,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