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实务概况
精简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于前述条款中“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表述,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即:适用该条款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以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一、 多数地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观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前述规定属于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再以双方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意为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不可单方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类案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四川省、吉林省
地区 | 地方性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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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4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吉林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13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主张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劳动者同意终止或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
天津 |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6条:“【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
湖北 | 《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
二、少数地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观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适用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的意愿,可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类案地区】上海市
地区 | 地方性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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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