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实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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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用工方式:
最近审阅日期:2024.06.04

精简回答

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或严重疏忽。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主要是两类:

1. 因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原因(比如: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工伤、生育、患病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在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让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显失公平;

2. 因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或不当手段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比如,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通过隐匿劳动合同的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此情况下,裁判机构会审查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主动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部分地区的裁判口径摘要如下:

地区 地方性法规政策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1日发布)》第一条第4款和第5款:“
4、对于劳动者采取不当手段恶意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须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5、对于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职务便利,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合同假象,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24日发布》第一条:“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43条:“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44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陕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问: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是否应予支持?
答:上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但上述人员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上述人员利用其主管订立劳动合同的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非因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致使双方无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上述人员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1日发布)》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24日发布》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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