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实务概况
精简回答
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审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或严重疏忽。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主要是两类:
1. 因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原因(比如: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工伤、生育、患病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在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让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显失公平;
2. 因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或不当手段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比如,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通过隐匿劳动合同的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此情况下,裁判机构会审查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主动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部分地区的裁判口径摘要如下:
地区 | 地方性法规政策 |
---|---|
上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1日发布)》第一条第4款和第5款:“ |
浙江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24日发布》第一条:“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
北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43条:“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 |
北京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44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
陕西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问: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是否应予支持? |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1日发布)》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24日发布》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