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不竞争范围能否包括“原公司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
实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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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根据法条原文,这里所限制的员工再就业范围,从文义本身解读,主要是指原用人单位本身的经营范围,并未包括原用人单位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检索类案,在有协议条款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大部分法院认可员工的竞业限制的不竞争范围可以包括原用人单位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但是会考虑以下因素:
(1) 员工岗位和工作内容:是否会涉及原用人单位所属集团或关联公司商业秘密;
(2) 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如果原用人单位和关联公司管理关系紧密或所属集团一体化管理程度较高,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原用人单位和关联公司虽然在股权结构上为关联公司,但实际经营管理中各自为政的,被支持的可能性较低。
全国性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