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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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提请注意,部分地区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户可点击以下省市查询当地规定:
华北 | 东北 | 华东 | 华中 | 华南 | 西南 | 西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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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辽宁省 | 上海市 | 河南省 | 广东省 | 重庆市 | 陕西省 |
天津市 | 吉林省 | 江苏省 | 湖北省 | 海南省 | 四川省 | 甘肃省 |
河北省 | 黑龙江省 | 浙江省 | 湖南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州省 | 青海省 |
山西省 | 安徽省 | 云南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内蒙古自治区 | 福建省 | 西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江西省 | ||||||
山东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