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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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举证期限,也称“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的期限。
1. 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分以下几类情形处理:
情形 | 处理结果 |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 | 视为未逾期 |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 不予采纳 |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 | 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 |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 | 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2. 劳动仲裁阶段的举证期限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
在实践中,仲裁委员会会在举证通知书中载明指定的举证期限和举证要求。如果当事人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及时与仲裁委员会沟通,并申请延长期限。
3. 诉讼阶段的举证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