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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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路径: > 民事诉讼证据 > 书证
最近审阅日期:2023.05.22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资料。

(一)书证的举证要求
1. 书证的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1) 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域外形成的书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3. 外文书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二)书证提出命令
1. 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2. 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3.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1)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2) 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3)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4) 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4. 拒不提交书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5. 提交书证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三)毁灭书证
1. 推定书证真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2. 毁灭书证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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