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
词条释义
二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内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工资的惩罚性赔偿,相当于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也称“双倍工资”、“两倍工资”。
(一)二倍工资的支付情形和期间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践中,裁判机构普遍认为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用工,但未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如果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用工,用人单位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裁判机构也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二倍工资差额如何核算,各地裁判机构对于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提成等工资项目存在争议,用户可点击“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查阅地方实务。
(三)二倍工资的免责情形
二倍工资属于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可以举证证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疏忽或故意造成的,而是由劳动者过错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裁判机构可能会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提出的抗辩理由有以下几种:
1. 用人单位已经尽到通知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劳动者故意拖延或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等劳动人事管理,劳动者自身失职或恶意利用职务便利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 存在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用人单位在客观上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其他已经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文件;
5. 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自动顺延;
6. 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续延期间;
7. 虽然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情形,但是双方已经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
提请用户注意,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二倍工资的免责情形,以上抗辩理由是否会被裁判机构支持存在争议,用户可在“实务”板块和“典型案例库”中查看二倍工资相关的地方实务和典型案例。
(四)二倍工资的时效
二倍工资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和计算周期(按天、按月),用户可点击“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起算,至何时届满?”查阅地方实务。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