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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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路径: > 工伤保险 > 伤残津贴
最近审阅日期:2022.11.16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伤残津贴,是指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依法享有伤残津贴。

一、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支付主体
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工伤保险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保险基金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伤残等级五级至六级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 支付标准 支付主体
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用人单位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用人单位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退休人员的伤残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释义来源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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