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特别申明:律途百科词条和实务内容,仅为读者提供了解和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参考,不可作为法律意见。
词条释义
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报销范围和限额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用户可点击以下省市查询当地规定:
华北 | 东北 | 华东 | 华中 | 华南 | 西南 | 西北 |
---|---|---|---|---|---|---|
北京市 | 辽宁省 | 上海市 | 河南省 | 广东省 | 重庆市 | 陕西省 |
天津市 | 吉林省 | 江苏省 | 湖北省 | 海南省 | 四川省 | 甘肃省 |
河北省 | 黑龙江省 | 浙江省 | 湖南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州省 | 青海省 |
山西省 | 安徽省 | 云南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内蒙古自治区 | 福建省 | 西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江西省 | ||||||
山东省 |
释义来源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