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
词条释义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经济补助,属于工亡待遇的一部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供养亲属范围
1. 配偶;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子女、外祖子女;
5.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标准
1. 配偶:每月支付职工本人工资的40%。
2.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支付职工本人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上述支付标准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条件
上述供养亲属范围内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停止支付的情形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6. 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释义来源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