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特别申明:律途百科词条和实务内容,仅为读者提供了解和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参考,不可作为法律意见。
最近审阅日期:2024.05.21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情节 具体情形 量刑
情节轻微 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
  • 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常见实务问题

相关词条

加入备忘录
提示信息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