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词条释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情节 | 具体情形 | 量刑 |
---|---|---|
情节轻微 | 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 | 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
情节严重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
- 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