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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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
(一)停工留薪期的起算
停工留薪期自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限的核定标准,各省市有不同的规定,用户可访问实务查询: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三)停工留薪期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工留薪期终止,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依法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1) 停工留薪期期限届满;
(2) 停工留薪期未满,但是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已治愈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四)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核算是否包括加班费、奖金等,各省市有不同的规定,用户可访问实务查询: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2.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对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各省市有不同的规定或司法实践,用户可点击以下省市查询当地实务:
华北 | 东北 | 华东 | 华中 | 华南 | 西南 | 西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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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辽宁省 | 上海市 | 河南省 | 广东省 | 重庆市 | 陕西省 |
天津市 | 吉林省 | 江苏省 | 湖北省 | 海南省 | 四川省 | 甘肃省 |
河北省 | 黑龙江省 | 浙江省 | 湖南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州省 | 青海省 |
山西省 | 安徽省 | 云南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内蒙古自治区 | 福建省 | 西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
江西省 | ||||||
山东省 |
释义来源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