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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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停薪留职人员,是指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
1. 停薪留职制度
- 停薪留职制度是在80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转型期间,为了妥善安排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而产生的制度。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 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停薪留职制度已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在2016年5月31日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正式废止。
- 实践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会协商“停薪留职”,相当于劳动合同中止。
2. 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3. 停薪留职人员的工会会员代表身份
- 根据《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职工停薪留职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工会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释义来源
-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第一条
-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三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二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