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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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曾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曾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