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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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4.02.07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指的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犯罪行为。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量刑标准如下:

情节 具体情形 量刑

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单位犯内幕交易罪,情节严重的,按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处罚。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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