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特别申明:律途百科词条和实务内容,仅为读者提供了解和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参考,不可作为法律意见。
词条释义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和限制
- 【经营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禁止自我派遣】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禁止再派遣】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二)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比例
- 【用工范围】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 【用工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 【限制例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建立
1.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四)劳务派遣用工的退回与解除
1.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
- 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 被派遣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 被派遣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3) 用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4)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5)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 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
- 被派遣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解雇保护),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之后,劳务派遣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参阅实务:“用工单位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2.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
-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除此以外,有以下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被派遣劳动者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1.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
-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
-
-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事故的处理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