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特别申明:律途百科词条和实务内容,仅为读者提供了解和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参考,不可作为法律意见。
词条释义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以下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应当具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已不再包含前述三条,用人单位可酌情约定,但需注意:
1. 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
2.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得超出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的情形;
3.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