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
词条释义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根据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的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的笔录。
(一)勘验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程序相关法律法规归纳如下:
1. 勘验前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2. 勘验中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3. 勘验笔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4. 重新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勘验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二)申请勘验人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勘验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对勘验人的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二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勘验人,询问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四)对勘验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勘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