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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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并不是实际的休息休假,而是对休病假时间在一定期限以内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时限。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或医疗终结时终止。
一、医疗期的时限和计算(除上海地区)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社会累计工龄)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社会累计工龄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累计周期 |
---|---|---|---|
十年以下 | 五年以下 | 三个月 | 六个月 |
十年以下 | 五年以上 | 六个月 | 十二个月 |
十年以上 | 五年以下 | 六个月 | 十二个月 |
十年以上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九个月 | 十五个月 |
十年以上 |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 十二个月 | 十八个月 |
十年以上 |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十八个月 | 二十四个月 |
十年以上 | 二十年以上 | 二十四个月 | 三十个月 |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二、医疗期的时限和计算(上海地区)
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y+2) |
---|---|
第1年 | 3个月 |
第2年 | 4个月 |
第3年 | 5个月 |
…… | …… |
第20年 | 22个月 |
第21年 | 23个月 |
第22年 | 24个月 |
1. 上海地区的医疗期没有设置累计周期,而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累计病休时间来判断是否医疗期满。
2.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释义来源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