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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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犯罪行为。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情节 | 量刑 |
---|---|
数额巨大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