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特别申明:律途百科词条和实务内容,仅为读者提供了解和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参考,不可作为法律意见。
最近审阅日期:2022.11.15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以下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注:“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注:“使用商业秘密”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注:“员工、前员工”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以上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赔偿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依照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3. 行政处罚责任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的初步举证责任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2. 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3. 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相关词条

加入备忘录
提示信息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