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词条释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实施的,面向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以及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进行筹资以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明确将大学生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这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覆盖了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此外,2009年3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资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从各地试点的实践看,成年人缴费一般在150~300元/年之间,未成年人缴费一般在50~100元/年之间。
3.管理制度和待遇支付
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一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
释义来源
-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二)》
- 《社会保险术语 第4部分:医疗保险》【标准号:GB/T 31596.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