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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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2.11.16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再从企业缴费中划转),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

1. 个人账户的建立

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2. 个人账户的记账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3. 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和免税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家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后,其回报率应为投资回报率,而不再根据名义利率来计息。

实践中,如果是名义账户,一般参考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记账利率,各地高低不同。如果做实个人账户,则是按照投资回报率计算收益。考虑到这个实际,本法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既为个人账户保值增值规定了最低的记账利率,也为国务院随着实践发展完善政策留下了调整空间。通常情况下,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年限的不同利率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存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定期存款利率为:一年期2.5%、二年期3.25%、三年期3.85%、五年期4.2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退休后养老,不同于普通的储蓄,《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免征利息税。

4. 个人账户的支取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就明确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只有出现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等情形时,个人账户才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

5. 个人账户的继承

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这样规定是因为,在2006年1月1日以前,个人账户是以本人缴费工资11%建立,其中除了职工本人缴费以外,还有从企业缴费中划转的一部分,而企业缴费不能继承。

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如果其个人账户尚存余额,余额中个人缴费本息可以继承。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释义来源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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