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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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失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依法筹集的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和与失业保险有关费用的专项基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 财政补贴;
(4)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 失业保险金;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释义来源
-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