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
词条释义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失业期间依法领取的经济补助。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
1. 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4. 一次性生活补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上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