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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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2.11.16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失业保险金,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的经济补助。

一、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1.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上述“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
1. 用人单位备案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2. 失业人员申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明;
(2)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 失业登记;
(4)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1. 发放机构和周期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单证,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2. 发放期限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具体如下:
(1)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1999年1月22日)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另,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例:一个劳动者工作满5年后失业了,在这5年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根据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他最多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当他领了6个月失业保险金后,再次就业,又工作了5年后失业,这5年中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这时候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么算?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就需要计算两个年限:一是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出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就是再次就业后工作的这5年,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是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在上次失业时,该劳动者本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实际上他只领了6个月,还有6个月的期限尚未使用,这6个月就是“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那么,该劳动者第二次失业时,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3. 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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