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
词条释义
失业登记,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的失业管理制度,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二)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三)失业人员范围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 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四)失业人员待遇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五)失业登记注销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 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 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 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 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 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 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来源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