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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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时依法享受的假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再婚劳动者也享有婚假。
职工在婚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婚假由用人单位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假期。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婚假天数高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婚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当地政策的标准。
各地婚假天数一览表(2022年10月11日更新)
地区 | 婚假天数 | 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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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 10天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
天津市 | 10天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
河北省 | 18天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
山西省 | 30天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
内蒙古自治区 | 18天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
辽宁省 | 10天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
吉林省 | 15天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
黑龙江省 | 15天+10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
上海市 | 10天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
江苏省 | 13天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
浙江省 | 3天 | 地方性法规对婚假天数无特殊规定 |
安徽省 | 13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
福建省 | 15天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
江西省 | 18天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
山东省 | 3天 | 地方性法规对婚假天数无特殊规定 |
河南省 | 21天+7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
湖北省 | 3天 | 地方性法规对婚假天数无特殊规定 |
湖南省 | 3天 | 地方性法规对婚假天数无特殊规定 |
广东省 | 3天 | 地方性法规对婚假天数无特殊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天 | 地方性法规对婚假天数无特殊规定 |
海南省 | 13天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
重庆市 | 15天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
四川省 | 3天 | 地方性法规对婚假天数无特殊规定 |
贵州省 | 13天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
云南省 | 18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
西藏自治区 | 3天 | 地方性法规对婚假天数无特殊规定 |
陕西省 | 3天+10天(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
甘肃省 | 30天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
青海省 | 15天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0天+3天(参加婚检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一)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3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
释义来源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
-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