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

特别申明:律途百科词条和实务内容,仅为读者提供了解和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参考,不可作为法律意见。
词条路径: > 特殊主体 > 实习生
最近审阅日期:2022.11.01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实习生,是指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中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在校学生。根据不同的实习目的,实习生被分为以下三类情形,并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和劳动权益适用的司法口径:

一、实习方式
实习目的 实习方式 释义
教学 1. 认识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学生在认识实习过程中不参与实际工作。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在认识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单位可以不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2. 岗位实习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岗位实习包括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

跟岗实习源于原《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源于原《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3.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
4. 自发受雇 自发受雇是指学生未经学校组织,私自在校外从事有报酬的劳动。自发受雇区别于实习的关键在于其未经学校组织,也不在教学计划内,不属于教学环节;区别于勤工俭学的界限在于未经学校组织。
就业 5. 就业实习 就业见习是组织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见习单位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挂牌为高效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后方可开展就业见习。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为3至12个月,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区认为以教学、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不建立劳动关系,而对于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生,可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部分地区的裁判口径摘要如下:

地区 地方性法规政策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35条:“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天津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第8条:“【雇用在校学生的关系认定】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四川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川高法〔2020〕39号】第一条第二款:“拥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
江西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67号】第一条第2款:“2.全日制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全日制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参加教学实习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第4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在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以就业为目的工作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释义来源

  • 《职业教育法》【主席令第一一二号】第三十条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第二条、第九条
  •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第二条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第一条
  •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第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第40-42页。

常见实务问题

相关词条

加入备忘录
提示信息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