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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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践中通常称“法定年休假”或简称“年休假”。年休假是国家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规定的假期。
(一)休假条件
1.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劳动者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下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假期天数
1.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法定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累计工作年限 | 法定年休假天数 |
---|---|
已满1年不满10年 | 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 | 10天 |
已满20年 | 15天 |
2.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3. 船员的年休假天数不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三)假期待遇
1.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