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
词条释义
延迟退休,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作延长退休年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是指普适性地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本篇词条是指对特定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外再延迟退休。
(一)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和女干部的延长退休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国务院在1983年9月1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另外,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5年2月16日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根据前述政策,以下人员可以延迟退休:
1.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2.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3.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以上所称的“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二)山东省试点延迟退休政策
1. 延迟退休适用范围和条件
企事业单位中在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家(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退:
(1) 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2) 新学科和特殊专业、重点学科急需的;
(3) 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4) 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无人接替的;
(5) 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领域发展培育新动能、现代管理急需的;
(6) 其他助推我省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重大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急需、紧缺的。
2. 延迟退休的申报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退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研究同意并填写《延长退休年龄申报表》,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中,有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应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机关(单位)审核;正高级专家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延退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对于确需继续延退的,应按程序再次申报延退。高级专家经批准继续延退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退休;延退期间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可提出退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三)江苏省试点延迟退休政策
(四)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释义来源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45)项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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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