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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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应当真实、完整。
1.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 当事人陈述的补充与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3. 视同当事人陈述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4. 当事人拒绝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5. 当事人故意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