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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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监管要求、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性质等因素,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提出的筛选劳动者的条件。
(一)一般录用条件
1. 录用条件中不得设置就业歧视的条件。
2.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所有类别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1) 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2) 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3) 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4) 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二)特殊行业和职业的录用条件(不完全列举)
对于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保安、教育等涉及社会安全及社会秩序的行业,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还对特殊行业和职业提出了从业禁止等不得录用的情形,以下是不完全列举:
所涉单位类别/行业 | 所涉工作岗位 | 不得录用的情形 | 法律法规 |
---|---|---|---|
国家行政机关 | 公务员 |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
事业单位 | 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所有公司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二)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
法律服务 | 律师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公务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
法律服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八条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人员 |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
公证机构 | 公证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
会计 | 会计从业人员 |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
医疗 | 医生 | 受刑事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 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 | (一)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
拍卖 | 拍卖师 |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五条 |
建筑 | 注册建筑师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三条 |
建筑 | 建造师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商业银行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
保险公司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
保险中介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八)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
公开募集基金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
证券交易所 | 负责人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 |
证券公司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食品 |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药品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以从业禁止或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 |
种子企业 |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旅游 | 导游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 |
娱乐业 | 从业人员 |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 |
测绘 | 注册测绘师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
保安 | 保安员 |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保安培训机构 | 法定代表人、学员、管理人员、师资人员 | 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
新闻媒体 | 新闻记者 | 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新闻记者证并在处罚期限内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 驾驶员、乘务员 |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网约车 | 驾驶员 |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教育机构 | 校车驾驶人 |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三)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