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假
特别申明:律途百科词条和实务内容,仅为读者提供了解和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参考,不可作为法律意见。
词条释义
护理假,是指劳动者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进行护理照料而提供的假期。实践中也称“子女护理假”、“照料假”或“陪护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目前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护理假的法律法规,但是,部分省市已经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或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中规定了护理假,劳动者在护理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关注所在地区法规政策的更新。
护理假根据子女是否独生分为独生子女护理假和和非独生子女护理假。
各地护理假规定一览表(2022年10月12日更新)
地区 | 独生子女护理假 | 非独生子女护理假 | 地方法规政策 |
---|---|---|---|
北京市 | 尚未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 ||
天津市 | 20天 | 10天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
河北省 | 15天 | 7天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
山西省 | 15天 | 无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于父母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料陪护,并给予每年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内蒙古自治区 | 20天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 |
辽宁省 | 尚未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 ||
吉林省 | 尚未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 ||
黑龙江省 | 20天 | 10天 |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上海市 | 尚未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 ||
江苏省 | 尚未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 ||
浙江省 | 尚未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 ||
安徽省 | 20天 | 7天 |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护理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二十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七日。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
福建省 | 10天 | 无 |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江西省 | 适当 | 无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山东省 | 10天 | 7天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河南省 | 20天 | 无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湖北省 | 15天 | 10天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湖南省 | 尚未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 ||
广东省 | 5天/15天 | 无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15天 | 无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
海南省 | 15天 | 无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重庆市 | 10天 | 无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四川省 | 15天 | 7天 |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修订)》第三十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贵州省 | 尚未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 ||
云南省 | 20天 | 10天 |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9)》第二十四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
西藏自治区 | 尚未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 ||
陕西省 | 尚未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 ||
甘肃省 | 15天 | 无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
青海省 | 尚未出台与护理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5天 | 7天 |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0天 | 10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实行子女护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 |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