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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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2.10.27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招聘广告,是指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机构通过各类媒体或形式发布的含有招聘、招工以及职业介绍等内容的广告。

(一)招聘广告发布的主体
  •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 职业中介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才的,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招聘广告发布途经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1. 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4.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5.其他合法途径。

(三)招聘广告的内容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招聘广告中不得有以下内容:

1. 不得涉及就业歧视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招聘广告中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性别等涉及就业歧视的因素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

2. 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不得含有收取费用的内容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 不得含有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内容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5.不得含有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6. 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7. 烟草行业招聘广告特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释义来源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六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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