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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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2.11.16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将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一、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情节 金额 量刑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5万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进行非法活动 3万
数额巨大 1000万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 无明确规定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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