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词条释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方式有三种: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协商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订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同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可能认定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采取买断工龄、用关联用人单位轮流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是,在部分地区,已经对相关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认定规避行为无效。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50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工作年限仍应连续计算:
(1)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利用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交替变换签订劳动合同的;
(3)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4)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5)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