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门知识的人
特别申明:律途百科词条和实务内容,仅为读者提供了解和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的参考,不可作为法律意见。
词条释义
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专门知识,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也称“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也称“专家意见”。
1. 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规则汇总 | 法律法规依据 | |
---|---|---|
申请时间 | 举证期限届满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申请程序 |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 |
可申请人数 | 一至二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出庭费用 | 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 |
出庭参与的审理活动范围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四条 |
3.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询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四条和第九十九条,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法律法规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
释义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