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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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指在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就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的补偿性工资报酬。
1.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以下步骤和标准计算:
(1) 步骤一: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数
- 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 步骤二:确定职工本人的日工资收入
- 日工资收入=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 步骤三: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天数×日工资收入×300%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则上述公式中的300%调整为200%]
另,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2. 免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形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 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来源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