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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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民主协商程序,是指用人单位在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程序。
民主协商程序通常包括两个部分:
一、【讨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可以采取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介绍并发放规章制度的草案,或通过电子通讯工具(比如电子邮件、飞书、钉钉、内网等)发放规章制度的草稿。
在会议中或在发放规章制度的一定期限内(一般是5-7个工作日),由职工或职工代表提出意见。
二、【协商】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会,可以与依法推选的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如果推选职工代表确有困难,用人单位可以以以小组、团队、部门为单位组织讨论会议,就民主程序第一步中收集的反馈意见,与全体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经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确定和发放规章制度的正式版本。
如果用人单位采取线下召开会议的方式履行民主协商程序的,应当妥善记录并保存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表决意见、会议决议等材料。
如果用人单位采取线上讨论的方式履行民主协商程序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电子数据,包括不限于发送草稿的电子邮件、员工回复意见的电子邮件、发送正式版本的电子邮件、内网公告通知等。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