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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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3.04.21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一)流动人员的范围
  1.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
  2. 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
  3.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

  4. 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

  5.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6.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7. 其他流动人员。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机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阅服务:
(1) 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如实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
(2) 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3)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
(4) 查阅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阅。

释义来源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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