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
词条释义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联企业提供劳动,难以分辨劳动者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不明确的现象。在实践中,混同用工往往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尤其在中小企业中比较普遍。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关联企业(关联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在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以下关联情况,裁判机构可能会认定涉案企业之间存在有关联关系:(1)涉案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持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2)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高度混同;(3)经营范围和业务重合或相近,有共用的商号或域名;(4)人事、财务、法务等行政部门人员交叉任职或兼职;(5)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点相同或相近。
二、混同用工的界定
混同用工不同于用人单位之间的借调或共享用工。在实践中,混同用工的表现形式多元,通常有以下情况:
(1)与多家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劳动合同;或交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存在重叠;
(2)员工同时或交替为各个关联企业提供劳动,接受关联企业的共同劳动管理;
(3)企业轮流或交替给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或者员工换签了新主体之后,仍由其他关联企业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
三、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1)书面劳动合同说:如果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已经与员工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且在有效期,一般按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确认劳动关系。(2)事实劳动关系说:裁判机构根据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实际用工管理的情况,综合考虑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确认劳动关系。(3)劳动者自主选择说:如果多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均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可根据劳动者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下的劳动者工作年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各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