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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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丧失胜诉权利的制度。
1.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1)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
(3) 其他正当理由。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