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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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在上海市和江苏省,特殊劳动关系一般适用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等。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十二条,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参照适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相关劳动标准。并且,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在吉林省等地区,特殊劳动关系通常指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吉高法〔2021〕159号】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释义来源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第三条
-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1号】第十二条
-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监〔2004〕7号】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吉高法〔2021〕159号】第1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