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词条释义
生育津贴,是指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组成项目。
一、生育津贴的支付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
1. 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 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
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一般等同于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天数。提请注意,各省和直辖市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了生育假/延长产假,增加期间是否享有生育津贴需遵循地方规定。详情可查看实务“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3.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的差额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因此,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对于女职工本人工资的确定标准和补差方式,各省市有不同的规定,详情可查看实务“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生育津贴有两种支付方式: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支付给女职工,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向女职工补足支付差额。比如:上海市。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发放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予以补足,按女职工个人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比如:江苏省、广东省部分地区。
详情可查看实务“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生育津贴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释义来源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