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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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审阅日期:2022.11.03 审阅者:律途百科编辑团队

词条释义

痛经假是对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而规定的假期,实践中也称“生理假”、“月经假”。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部分省市也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对经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各地痛经假规定一览表(2022年10月11日更新)

地区 假期天数 地方法规政策
北京市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天津市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河北省 1-2天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山西省 1-2天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内蒙古自治区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辽宁省 1-2天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吉林省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黑龙江省 1-2天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的劳动;(二)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三)对于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一至二日的休假;(四)对于连续站立劳动的女职工,每二小时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上海市 1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修正)》第八条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江苏省 1-2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浙江省 1-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第十一条规定,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安徽省 1-2天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福建省 适当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经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岗位。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江西省 2-3天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修正)》第八条: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坚持劳动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
山东省 按病假执行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河南省 1-2天 《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三)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湖北省 1-2天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湖南省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广东省 适当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海南省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重庆市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四川省 2天(如果不能暂时调岗)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
(一)《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六)伴有强烈震动的作业。
贵州省 适当 《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经期从事连续2个小时以上站立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云南省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西藏自治区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陕西省 1-2天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因患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甘肃省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青海省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 1-2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二)连续站立劳动4小时以上的,每2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三)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尚未出台与痛经假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释义来源

  •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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