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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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综合管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工作。经办机构也分中央和地方两个管理层次。
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
中央机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财务处)、综合处、系统建设处、职工养老处、居民养老保险处、医疗生育保险处等21个处室。
地方机构中,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所属的与中央经办机构对口的省社保局、医保局(中心)等;省级以下的地(市)、县(市、区)也均有相应的对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前,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不统一,有实行五险(四险)合一的,也有按险种分设机构的。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的工作包括:
- 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是确保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建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 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 咨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拨付规定的费用。
- 公布和汇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 社会保险稽核。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 受理举报、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 加强内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释义来源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76号建议的答复》第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