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活动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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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51条,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指:行使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释义来源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