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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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释义
竞业禁止,通常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属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属于法定义务。
实践中,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经常混淆混用。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简要比对如下:
区别 | 竞业限制 | 竞业禁止 |
---|---|---|
适用法律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
适用主体 |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义务性质 |
约定义务 | 法定义务 |
义务期间 | 在职/离职后 |
在职 |
对价补偿 |
有补偿金(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法定标准) | 没有补偿 |
违反义务的责任 | 违约金 赔偿损失 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继续履行 |
收入归公司所有 |
释义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